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73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西省绛县古绛镇**村**子**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623199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中介,户籍在山西省绛县横水镇**村第**居民组。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与康某某、朱某某、马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由马某某采用手机直播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何某某至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宾馆**号房间开房。尔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康某某、朱某某相继进入该房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宾馆外以微信视频的方式了解现场情况并指挥。在房间内,被告人王某某及康某某、朱某某以拍裸照、揭发被害人何某某强奸未成年人相威胁,向何某某勒索钱款。因何某某允诺支付的钱款未达到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预期,经被告人董某某视频授意、被告人王某某现场指挥,被告人王某某及康某某、朱某某遂采用拳打脚踢、皮带抽、拖鞋打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时间长达半小时,后强行劫取被害人何某某手机内人民币3600元。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新吴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同年9月3日在本市新吴区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何某某提供的病历等书证;
2.证人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涉案人员康某某、朱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证人郎俊霞、被害人何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涉案人员康某某、朱某某、马某某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宾馆内监控、现场周边监控。
二、盗窃
2020年8月16日晚,李某某(另案处理)提议并与被告人王某某合谋,在无锡市新吴区**区**村**巷**号,趁同住人员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际,由被告人王某某重新绑定陈某某微信关联手机号、更改微信支付密码,从陈某某微信账户内窃得人民币3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600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涉案人员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涉案人员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还伙同他人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子良
检察官助理 邱 洁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现均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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