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3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街**号附**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29日至2016年2月25日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暂予监外执行。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以贩卖为目的电话向李某某(另处)购买1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日9时许,李某某安排罗某某(另处)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坝镇山水春天小区电梯房旁边路口王某所驾驶的渝A*****越野车上将2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王某,王某将该毒品放在该车辆驾驶室左边储物格内。同日10时许,李某某安排江某某(另处)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坝镇关坝大桥公路边王某所驾驶的渝A*****越野车上将8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该车辆中控台储物格交给王某。同日1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镇环城路十字路口红绿灯处将王某驾驶的渝A*****越野车拦截,并从该车辆中控台储物格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包,从坐副驾驶室的同行人员江某某右边裤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包。后王某、江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12时许,王某主动交代其车辆驾驶室左边储物格内还有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民警在该车辆驾驶室左边储物格将该毒品查获。经称量,从车辆中控台储物格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75.31克,从车辆驾驶室左边储物格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8.78克,共计94.09克。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等物证;
2.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诊断证明、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搜查、提取、封存、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
7.搜查、封存、称量等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植春
检察官助理:杨耀首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电话1582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涉案毒品扣押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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