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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龙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2017年11月1日因诈骗罪被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止)。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受理涉案当事人王某某诉被告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于同年6月30日判决王某归还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于王某拒不执行该判决,王某某于同年8月9日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该院执行局准予立案,随后对王某名下银行卡实施冻结并对卡内余额进行执行划扣。执行过程中,王某于同年9月29日在区法院的组织下于王某某达成和解,并偿还其部分欠款,但尚有12万余元仍未偿还。此后,经区法院、王某某多次与王某联系,其均以各种借口拒绝还钱。

经查实,王某诉李某某等人代为权纠纷一案,由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宣判,判决李某某偿还王某安置费及其利息。后王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天立案。经执行,李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向该院指定账户缴纳执行款33万余元。为隐瞒、转移该笔财产,王某与李某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某于同年8月22日向该院申请退还执行款32万余元,并于当日向王某母亲沈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内转款28万余元。收到该笔转账之后,王某以联系不上王某某为由,并未将该笔财产告知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也未偿还王某某,而是频繁出入洗浴中心、按摩店等娱乐场所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9月14日17时20分许,王某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扭送至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9月16日,王某某与沈某某等人达成还款协议,由王某某对王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宣告缓刑,本案案发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前志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446****。

2.卷宗贰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等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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