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1057号
被告人王某合,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附**号,现住大渡口区**城**期**栋**。2002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7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0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4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5月刑满释放;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合戴假发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幢**号**,趁无人之机,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的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卧室衣柜相册内收藏的旧版人民币盗走,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合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检察官助理:吴东方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合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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