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出生地江苏省涟水县,住江苏省涟水县**新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团结路唐巷路口,停车后在摩托车旁睡着。民警于当日3时56分许接到报警后,即至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4mg(乙醇)/100ml(血液)。
被告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2020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力
检察官助理:韩怡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换押证》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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