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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秦某某等抢劫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户籍地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分别于2014年8月、2016年1月两次减刑共一年十一个月,于2017年11月24日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2018年12月15日止。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炼,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沐川县人,户籍地沐川县利店镇朝阳**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户籍地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罗拉关,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93********,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害人马某某和章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23日,章某某和马某某在夹江县焉城镇尚优客酒店住宿时,章某某的苹果11pro手机丢失。章某某回到乐山后将手机丢失的事情告知谢某某,谢某某及其男友李科(在逃)认为手机被马某某盗窃的可能性大,之后被告人王某也到场,在了解到章某某手机丢失的过程时得知马某某是做游戏工作室的,王某提出以冒充章某某的表哥到夹江找马某某索要手机,章某某同意。之后,王某邀约被告人秦某某、刘欢(在逃)、李科等人共同前往夹江县,刘欢邀约了阿罗拉关,秦某某邀约了被告人唐军。随后,王某、唐军、秦某某、章某某、阿罗拉关等人携带刀具分别乘坐两辆车,赶到马嘉鑫租住的夹江县**巷外。章某某给马某某打电话让其下楼,马某某下楼后,王某上前用手搭在马某某肩膀处,问是否盗走章某某的手机,并让其将手机拿出来,马某某看到其余的人员手中携带有刀具,人员众多,被迫将自己的手机交出。之后,王某等人带着马某某上楼进入其租住房内。李科等人持菜刀威胁马某某和在房间内的王某某,并让王某某也交出手机。王某再次质问马某某是否盗走章某某的手机,马某某否认后王某问马某某是否有钱和游戏分,期间李科用菜刀拍打马某某的头部,在王某、唐军等人的威胁下,马某某被迫从他人处购买游戏分转到刘欢的游戏账号上,并将自己手机微信的6000元,分三次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支付给游戏银商账户和阿罗拉关。得手后,王某等人用塑料袋将马某某、王某某手机装在一起,并挟持马某某一同下楼,将手机丢在门口后逃离现场。

事后,唐军将1792元赃款转给秦某某,阿罗拉关将2000元赃款通过刘欢交由秦某某,由秦某某对所得赃款予以分配。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秦某某、章某某被抓获归案;4月29日,被告人唐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罗拉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秦某某、阿罗拉关、唐军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秦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军、阿罗拉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罗拉关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罗拉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王某、秦某某、阿罗拉关、唐军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梅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秦某某、唐军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

告人阿罗拉关现羁押于沐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十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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