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44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82********,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支路**号**幢**,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2000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0年11月20日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合并原判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10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樊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6********,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1********,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因赌博,于2018年7月1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聂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0********,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号附**号**。因赌博,于2018年9月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4********,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4********,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1992年11月5日因抢劫罪被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12月21日因抢劫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3********,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2016年9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85********,出生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82********,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2010年7月22日因存放点库存炸药雷管超量,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程某某、聂某某、彭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方某某、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程某某、聂某某、彭某甲共谋后在重庆市长寿区**街**号**门市(同年6月中旬搬至该区**路**号**单元**)设置赌博地点,被告人王某联系被告人方某某等人获取境外赌博网站“果博东方”网的账户和密码,以打“龙虎”的方式招揽赌客在赌博地点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相继加入,制定了抽取牌钱的规则(赌客赢100元抽取5元为牌钱)和老板值班的顺序,购置了电脑、电视机等作案工具、雇佣李某乙、李某丙(均另处)为工作人员。其流程如下:赌客在现场下注,工作人员将赌客的下注金额换算成分数(1分即1元钱)立即在赌博网站下注,输赢均以“果博东方”赌博网站的实时结果为准,赌客赢钱时,工作人员将值班老板每天的垫资抽取牌钱后交给赌客,赌客输钱时,工作人员收取赌客的下注金额并保管,当网站的分数不足时,由值班老板联系王某,王某再联系方某某等人为账户上分,值班老板将相应的金额转账至指定的微信或者银行卡。当赌博账户的分数较多需要下分时,值班老板同样通过联系王某,赌博网站将需要下分的相应金额转账指定的银行卡。每个星期一赌博网站按照输钱总额的1.8%返还到王某指定的银行卡,王某扣除1400元后,再由王某某、王某、程某某、聂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彭某甲等人平分返利的金额。另查明,被告人武某某在李某甲值班的时由武某某履行值班老板的责任,即垫资、监督工作人员、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和微信为赌博账户上分、下分及接受返利,期间,武某某共值班三次,但未参与分红。经核实,其几人向赌博网站转账的赌资共计230万余元,赌博网站账户向其几人银行卡转账共计160万余元,其中返利金额16万余元。被告人方某某涉案金额86万余元。
2020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该区**路**号**单元**将被告人彭某甲、武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聂某某、程某某抓获,现场查获赌资15 400元;被告人王某于同日下午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程某某、聂某某、彭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方某某、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程某某、聂某某、彭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方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程某某、聂某某、彭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方某某、武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累计230万余元、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共计1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程某某、聂某某、彭某甲、张某甲、方某某、武某某、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武某某、聂某某、程某某具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合全案的证据、事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 000元,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 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程某某、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 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 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 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 苗海忠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聂某某、张某甲、方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武隆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住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联系电话189831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号**单元**(联系电话1327190****);被告人彭某甲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联系电话1783052****);被告人武某某现住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18716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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