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9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石簸村4组77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李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盗窃电缆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份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邓家院子拆迁房工地,趁无人之机,采取李某某望风、王某割线的方式,将工地上的4根电缆线盗走。
2、2020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某再次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邓家院子拆迁房工地,采取李某某望风、王某割线的方式,将工地上的8根电缆线剪断盗走。
3、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窜至重庆市合川区金科集美江山B2组团工地上地下车库配电室,趁无人之机,采取用钢锯锯断的方式,将配电室内的两段长约20米三峡牌BTTZ3*95+2*50电缆线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004元。
4、2020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金科集美江山B1组团工地地下车库,由李某某望风、搬运,王某采取用钢锯锯断的方式对地下车库的无锡江南牌WDZB-YJY-4*70+1*35电缆线实施盗窃,共计锯成14段,并将其中3段搬运至车库外南涪路上时,在准备将电缆线装车时因被工地守卫人员发现并追赶,两人丢弃电缆线后逃跑。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被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被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涉案照片、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董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和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羁押于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监视居住于合川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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