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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刘某甲等4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淄博市周村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22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章某区**街道**村**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章某区**街道**庄**街**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刘某甲、李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乙(另案处理)的朋友刘某丙与与被害人王某乙因琐事存在矛盾。2016年5月17日晚,刘某乙与刘某丙等人吃饭喝酒,刘某丙谈及此事,刘某乙表示要出面和王某乙谈谈,随即打电话质问王某乙,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刘某乙要求王某乙过来见面遭到王某乙拒绝。饭后刘某乙多次联系王某乙,王某乙告知刘某乙自己在章某区**街道**村南**陶土厂干活,刘某乙为震慑对方,让李某某开车载其至王家村锡鸽王,并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等人。王某联系田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纠集孟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等人到王家村锡鸽王烧烤店门口附近集合。后众人于当晚23时许,来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父子经营的**陶土厂,王某下车后看到后备箱有棒球棍等工具,遂将工具分给从其车上下来的郑某某、刘某丁等人,刘某乙见到并确认王某乙后,众人下车对王某乙进行殴打,王某乙持锤子反抗,被王某控制,众人将其锤子夺下,孟某某从现场拿铁锨殴打王某乙。王某甲持木棍过来帮助其儿子,李某某上前拉住王某甲,田某某用洋镐、孟某某用铁锨、郑某某用拳脚对王某甲进行殴打,将王某甲打伤,其中田某某用洋镐将王某甲腹部打伤。王某乙见王某甲被打伤,情绪激动,被告人孙某某为防止王某乙拿工具反抗,遂上前将其拉住,该厂夜班工人王某丁、王某乙表妹夫费某某过来拉架,亦被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腹部损伤为重伤为二级,头部、左耳部、右下肢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乙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刘某甲、李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甲、李某某、孙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被告人王某、刘某甲、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孙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46533****),

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7053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96902****),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95311****);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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