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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1196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住高陵区**街办**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高陵分局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8时40分许,在高陵区**路**厂西南角库房西侧库房门处,被害人刘某某因其烟袋锅不见了与被告人王某发生口角,继而被害人刘某某使用笤帚击打被告人王某。王某被打倒地后随手捡起一把铁质长柄斧头多次抡打刘某某,刘某某倒地不起,地面留有大量血泊,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后确诊死亡。经尸检鉴定,刘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3.刑事科学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户籍资料、急救病历等书证;6、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辉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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