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原青冈县华亿汽配城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捕前住青冈县**小区**栋**单元**室。2003年8月1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9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郎某某,绰号郎干巴,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无职业,捕前住青冈县**小区**号楼**单元**室。1999年4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0月14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5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2015年12月2日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11月18日因强迫交易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洪亮,绰号小亮,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现住青冈县**街。2006年7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捕前住青冈镇**街**委**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窝藏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系原青冈县华亿汽配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捕前住青冈县**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捕前住青冈县**家属楼**单元**室。2014年2月12日因吸毒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12日因侵犯隐私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捕前住兰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3年12月24日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7年10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捕前住青冈县**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5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退休干部,曾任青冈县华亿汽配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家属楼**单元**室。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绥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二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无业,捕前住青冈县**家属楼**单元**室。2007年12月7日因抢劫罪被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1月18日因强迫交易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甲,绰号“田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无业,捕前住青冈县**乡**村**屯**号。2017年1月18日因强迫交易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和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2月15日、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3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集团犯罪
自2011年以来,王某某组织成立了以郎某某、李某乙、房某某、王某甲、李洪亮、李某甲、王某乙、田某某、马某某、苏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1年至2016年近六年时间里长期纠集在一起,在绥化市兰西县和青冈县的房地产开发领域、青冈县的汽车修理行业,为牟取不法利益,有组织、有计划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至2014年在兰西县开发建设金地商场和盛世豪门小区时,在未与被动迁户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指使李洪亮、房某某、郎某某、王某甲、苏某某、马路等人有分有合的多次对被害人年迎某某、贺某某、陈某某等人及其家属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故意伤害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兰西县动迁以来,在被动迁户年迎民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能与王某某等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组织中负责动迁的李洪亮等五人,于2011年5月29日晚,在被害人年迎某某家院外殴打年迎民,致年迎某某闭合性腹外伤、失血性休克、眼外伤、肋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案发后王某某指使他人在与年迎某某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多给年迎某某家六十余平方米的商服作为补偿,平息此事。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洪亮于2019年1月2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年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洪亮的供述和辩解;
(5)绥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
2、寻衅滋事犯罪
2011年以来,王某某等人在兰西县开发金地购物商场期间,和拆迁户贺某某、陈某某等人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某指使房某某、郎某某、王某甲、苏某某、李某甲、李洪亮、郎国雨(另案处理)等人有分有合的多次对被害人贺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潘某某、岳某某等人及其家属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滋扰等手段,使多名群众产生恐惧心理以达到其拆迁目的。
被告人房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主动到绥棱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郎某某于2018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9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产权证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贺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郎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3、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房某某、马某某负责为王某某拆迁期间,在贺某某还未与开发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趁贺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被告人房某某指使马某某强行将贺某某家的房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025.00元)用钩机和铲车拆除。
被告人马路于2019年1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等人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房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绥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
(二)被告人王某某自2014年至2016年两年多的时间内,在青冈县参与并指使他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经营秩序等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1、寻衅滋事犯罪
(1)2014年8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和唐某某去王某某办公室找王某某讨要工程材料款时,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辱骂、威胁刘某某,后王某某带领郎某某等多名手下手持片刀、镐把等凶器,威胁、恐吓刘某某,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心生恐惧,不敢再向王某某讨要材料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2)2014年12月份,芦某某、朱某某等人因被告人王某某开发华亿汽配物流园期间拖欠工资款到青冈县人民政府上访,双方在青冈县政府一个会议室内协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郎某某、王某甲无故殴打在场的另外一名男子,致使被害人芦某某、朱某某等人内心产生恐惧心理,不敢继续向王某某讨要工资款。在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离开青冈县返回安达市的途中,被告人王某某指使郎某某、王某甲等人持片刀、镐把等凶器先后截停朱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后,持凶器威胁、恐吓朱某某等人,致使朱某某等人再次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再向王某某讨要工资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承包协议等书证;
(2)证人芦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2、强迫交易犯罪
(1)2014年夏季,被告人王某某在华亿汽配物流园建设期间,为攫取非法利益,伙同郎某某先后多次找青冈县二涛四轮定位补胎行(青冈县全胜集合楼下)业主李某丙,王某某使用语言威胁李某丙将正常营业中的修理部搬迁至华亿汽配物流园并购买房屋,后李某丙迫于威胁于2015年6月28日将奥迪车(黑MS7189)、本田雅阁(黑M6233E)作价435,485.00元,加现金776,000.00元,共计1,215,710.00元的价格与王某某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李海代签),购得华亿汽配物流园5号楼北一、二号门市。
(2)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找到青冈县运通修配厂(哈黑路客运枢纽站北侧)业主吴某某要求其将正在营业中的修配厂搬迁至华亿汽配物流园,因吴某某没有同意,王某某指使郎某某伙同王某甲、田某某、李某丁(另案处理)来到运通修配厂采取语言威胁、用车堵门等方式使修配厂不能正常营业,迫使吴某某修配厂搬迁华亿汽配物流园。后吴某某不堪其扰于2015年11月被迫与王某某签署协议(李某乙代签)在华亿汽配物流园租赁一间门市。
(3)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迫使青冈县恒安小区、学府尚城小区、农技楼小区、排水楼小区经营汽车修理部的业户迁至其华亿汽配物流园从业,获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房某某、李某乙、郎某某、王某甲、田某某等人采取用车堵修理部门口或道口的方式,使各修理部无法正常营业,迫使修理部业户迁至华亿汽配物流园从业。青冈县恒安小区经营修理部的业户王某丙、王某丁、韩某某、张某某被迫与被告人李某乙、房某某为代表的华亿汽配物流园签定了商品用房出租营业合同书。给经营修理部的业户造成大量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郎某某、王军龙、田微书在恒安小区的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已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乙于2018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三)其他违法事实
1、2010年3月,青冈县居民王某某和尹某某合伙开发建设青冈县城市地标小区,2011年10月末工程竣工。接近竣工时,王某某在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绿化带、隔离墙(价值8,506元)、小区东西两侧大门时,王某某指使郎某某、李洪亮等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止并破坏王某某的施工,致使全封闭小区无法建成。
2015年6、7月份,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其开发的众鑫小区房后及青冈县城市地标小区院内南侧的空地上私建乱建22个车库,城市地标小区居民对王某某建车库的行为进行阻止时,王某某指使郎某某、王某乙等人对城市地标小区的居民张某某进行威胁恐吓,使周围住户敢怒不敢言,2016年,王某某非法建成了22个车库。扰乱了附近居民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建车库正在拆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禁杆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等人的陈述;
(4) 王某某、李洪亮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
2、2016年6月,王某某开发华亿汽配城期间,使用丁某某存放在原青冈县搅拌站内1600立方米中混砂,丁某某索要砂石款时,被王某某、郎某某等人威胁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警记录等书证;
(2)丁某某、殷某某、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3、王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还涉嫌青冈县陈某甲家房子被扒案、青冈县吕某甲大棚被毁坏案、青冈县吕某乙益被侵害案、兰西县邰某某被辱骂案、兰西县张某丙权益被侵害案、兰西县陈某乙、赵某某、史某甲、史某乙、齐某某、肖某某、权益被侵害案等违法事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史某甲等人的证言;
二、其他犯罪
(一)聚众斗殴犯罪
2007年12月30日,青冈县无业人员毛某某(已判刑)因调戏妇女一事与青冈县无业人员孟某某产生矛盾,后孟某某将此事告知何某某,何某某(已判刑)纠集李洪亮、刘某某(已判刑)、郎某某(已判刑)、齐某某、李某丁等人在青冈县农行附近将毛某某堵住,并将毛某某殴打。毛某某在青冈被何某某等人殴打后,决意到望奎找宋某某(已判刑)等人报复何某某等人,宋某某等人在望奎县天成全饭店宴请毛某某。何某某等人在青冈县殴打毛某某之后,李某丁宴请何某某、刘某某、郎某某、青某某、小某某、滑某某等人,并决定吃完饭后继续找毛某某对其殴打。饭后,得知毛某某在望奎县天成全饭店吃饭,于是李洪亮、何某某、刘某某、齐某某等人乘车来到望奎县天成全饭店,与正在吃饭的宋某某、毛某某等人发生斗殴,在混战时有人喊警察来了,双方散去,在混战过程中毛某某被砍伤,何某某手筋被砍断,李洪亮腰部被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函、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洪亮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毛某某、宋某某等人的供述;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
(二)故意伤害犯罪
2008年4月8日,青冈县张某丙的弟弟辛某某与同年级同学郝某某发生争执。次日下午1点左右郝某某找到他的哥哥李某甲为其出头,李某甲用电话约到张某某在青冈县一中红绿灯北侧王子洋矿泉水胡同见面,张某茜打电话约其朋友邹某某和牛某某一起去见李某甲,见面后双方发生语言冲突,被告人李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邹某某扎伤,致邹某某左肾挫裂伤、左臀部锐器伤(经鉴定系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函、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辛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6、青冈县公安局技术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三)强迫交易犯罪
2014年7、8月份,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自家的一台价值158,300.00元的奥迪A4L轿车(黑M68555)以32万元高出一倍的价格强行顶账给承建华亿汽配物流园的建筑商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档案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四)窝藏犯罪
(1)2016年6月一天,田某某、李某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青冈县公安局上网追逃。田某某与李某丙在逃跑时联系李某甲,让李某甲帮助二人躲藏。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二人为网上逃犯的情况下开车将李某丙、田某某送至兰西县金地商场,并帮助二人安排食宿,二人在兰西县躲藏二十余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王某甲、田某某涉嫌犯罪,绥棱县公安机关正在抓捕二人的情况下,仍为王某甲、田某某提供资金用于日常生活,并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为王某甲、田某某租赁房屋用于藏匿逃避追捕。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藏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及田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房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田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多次纠集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房某某、李洪亮、李某甲、王某乙、苏某某、王某甲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李洪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洪亮伙同他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房某某、马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帮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房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洪亮、王某乙、田某某、苏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郎某某、房某某、李某乙、李洪亮、王某乙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苏某某、王某甲、田某 某系从犯,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郎某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李某甲、房某某、王某乙、苏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洪亮一人犯数罪,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田某某在被抓捕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宏伟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绥棱林业看守所,被告人郎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李洪亮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李某乙提供的证据材料等1册、U盘一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光盘6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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