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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剑锋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剑锋,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号。2019年3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7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剑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剑锋在本市海珠区土华村波涛商场对出路面以人民币695元的价格向宋某某贩卖2包冰毒(净重0.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当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剑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剑锋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剑锋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剑锋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惟被告人王剑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剑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王剑锋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剑锋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扣押被告人王剑锋白色晶体2包、华为手机1台,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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