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街**号**号。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遗漏罪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本市江汉区**巷**号中通快递门口,趁无人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黄某某停在此处未熄火的红色五星钻豹TDT270Z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红色五星钻豹TDT270Z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
2020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本市江岸区**社区**号**楼达达复印门口,趁无人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筑慧牌电动车一辆。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87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监控视频、指认照片;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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