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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前进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71号

被告人王前进,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79********,回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前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前进伙同同案人任令伟(己判刑)、王某甲、王某乙(均在逃)等人,因怀疑谢某某盗窃财物,在本市白某某京溪街东升停车场招待所407房内,殴打谢某某,致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谢某某系全身被钝性外力多次打击,致全身大面积广泛皮下、肌肉出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前进的身份材料、被害人谢某某的身份材料等书证;

2.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同案人任令伟、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王前进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前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检察官助理:李淑贤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前进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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