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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尹建国诈骗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花园**号楼**号,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移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建国,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村移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尹建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和尹建国共谋诈骗他人,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女性、使用“王晓红”的名字在有缘网、快手直播相亲平台添加被害人的QQ号、微信号,通过“找对象”骗取对方信任后,以亲戚生病住院、办理丧事、交学费等事由陆续骗取被害人钱款,在被害人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入王某某持有的银行账户后,由被告人尹建国从银行ATM机上取出。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63.3722万元,被告人尹建国帮助取款59.9801万元。诈骗款项除部分被王某某打赏快手主播外,其余款项均被用于二人的生活开支、购买车辆等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尹建国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旗**移民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尹建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尹建国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尹建国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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