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无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座**室(无户籍)。2011年7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阳光家园小区1期8栋,从铁栅栏爬到二楼,用螺丝刀撬开该楼**单元**室被害人王某甲家厨房窗户进入王某甲家中,盗得370元人民币(硬币350元、现金20元)。
2.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阳光家园小区1期8栋,从一楼铁栅栏爬到二楼,用螺丝刀撬开了该楼**单元**室被害人冯某某凉台窗户进入冯某某家中,盗得现金3000元人民币和黄金戒指、黄金耳坠、玉质挂坠、银手镯等物品,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8,136元人民币。
3.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天威丽景小区10号楼,从一楼铁栅栏爬到二楼,用螺丝刀撬开该楼**单元**室被害人李某甲家阳台窗户进入李某甲家中,盗窃一条黄鹤楼牌香烟(因被害人未提供香烟的购买凭证,无法作价)。
4. 2019年12月1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天威丽景小区4栋,用螺丝刀撬开该楼**单元**室被害人史某某家阳台窗户进入史某某家中,盗窃800元硬币和一枚金戒指(因被害人未提供金戒指的购买凭证,无法作价)。
5.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香提雅诺小区25号楼,用螺丝刀撬开了该楼**单元**室被害人杨某某家阳台窗户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窃现金600元人民币、男士铂金项链一条、女士铂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一个、金手链(18K)一条及手表三块,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为56,81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入室盗窃五起,盗窃数额共计69,716元人民币及一些未作价物品。赃款被挥霍,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盗物品照片、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穿衣物、背包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购买发票、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李某乙、冯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二张(被害人王某甲、史某某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海楠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1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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