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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住吉安市青原区**街道**村**自然村**栋。2016年4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是江西某甲学院美术专业学生“王某甲”,主动添加被害人刘某甲为QQ好友,以谈男女朋友为名追求刘某甲。在骗取刘某甲信任后,王某便编造虚假理由诈骗刘某甲,还要刘某甲帮自己从小额贷款APP上贷款,王某共诈骗刘某甲169977.39元。

2、2017年9月,王某谎称自己是某乙大学美术专业学生“王某甲”,主动添加被害人赵某某为QQ好友,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赵某某38133.8元。

3、2018年3月,王某谎称自己是某乙大学美术专业学生“王某甲”,主动添加被害人陈某甲为QQ好友,通过上述方式诈骗陈某甲84227元,并与陈某甲发生性关系。

4、2019年,王某谎称自己为“刘某乙”与刘某丙谈男女朋友。2019年6月,刘某丙要王某帮朋友李某某介绍男朋友,王某便虚构了一个叫“陈某乙”的表哥,并冒充“陈某乙”与被害人李某某谈男女朋友。在骗取李某某信任后,王某便编造虚假理由诈骗李某某76380元。

王某共骗取他人财物368718.19元。

王某在刑满释放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赵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诈骗刘某甲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达368718.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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