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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同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201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172号的文阳斋古玩店后门,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断后门锁头、撬开古玩店后窗潜入店内,盗取被害人杨某某(男,57岁)、张某某(男,56岁)大量古钱币、纪念币和古玩等物品。后王某将部分赃物销赃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哈药路古玩城及北京市潘家园,得赃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均被其挥霍,部分赃物藏匿于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并追缴回部分被盗物品已返还给杨某某和张某某。经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及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认定,被盗物品中古钱币等收藏品价格为人民币87,700元整;金属器、瓷器等收藏品价格为人民币10,530元整,共计人民币98,230元。其中,白釉刻农小碗、青花雅玩鼻烟壶、青花如意纹鼻烟壶、太平通宝大花钱被黑龙江省博物馆鉴定为一般文物。

经侦查,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并追缴部分被盗物品;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槐某某、靳某某、屈某某等五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黑龙江省博物馆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7.勘验、辨认笔录: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技术大队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屈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崇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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