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40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案发前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8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案发前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飞飞,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及现住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志立,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村**组,案发前住江苏省昆山市**花园**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华平,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乡**村**号,案发前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案发前住江苏省昆山市**广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案发前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号,案发前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吴某、郑飞飞、李志立、余华平、王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唐某某涉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15日, 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15日,2020年7月28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以分淼公司名义,从湖南**公司定制了为客户提供期权交易买卖的“期权赢”APP软件,并租用阿里云服务器和通过阿里云服务器对应的张某甲和蒲某某在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后发展其下级代理商吴某和李志立、余华平,通过代理商联系客户,让客户下载“期权赢”APP ,客户通过APP进行期权买卖交易。在客户交易过程中王某收取每张交易手续费30元,后与其下级代理商进行再分配。2019年3月至5月,通过期权赢APP交易的数额12651896元,收取手续费484270元,其中王某获利4万余元。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吴某从被告人王某处代理使用“期权赢”APP软件,通过期权赢交易平台,组织上海玖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拨打电话、添加微信好友、拉被害人进直播间等方式骗取股民的信任,诱导股民进行期权交易,交易数额9496480元,收取手续费348900元,吴某获利27.9万余元。
2019年1月,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郑飞飞预谋后,利用郑飞飞提供的“期权大师”APP软件,采取上述方式,诱导股民进行期权交易,由郑飞飞收取手续费并进行分配。至2019年7月,交易数额24266988.51元,其中吴某获利1074300元,郑飞飞获利10万余元。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志立、余华平通过代理使用“期权赢”APP软件,采取上述方式,诱导股民进行期权交易,交易数额716631元,二人共获利2.14万余元。
2019年6月,被告人李志立、余华平预谋后,以3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唐某某处定制“中信融资融券”APP交易软件,通过唐某某联系到河南省漯河市昭陵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并建立了网银支付通道,后李志余、余华平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利用“中信融资融券”APP交易软件,采取上述方式,由王某某充当讲师给股民进行直播讲课,诱骗股民进行交易,并将股民资金通过支付通道转入余华平控制的账户。至7月18日,共骗取霍某某、张某乙、常某某、刘某某四人共计328768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余华平处冻结209054元,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扣押51000元,从唐某某处扣押3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分别退款114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郑飞飞、李志立、余华平未经国家证监会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投资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王某、吴某、郑飞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志立、余华平、王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立、余华平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郑飞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在诈骗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李修建、蔡德方、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闪、范磊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吴某、李志立、余华平、肖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被告人郑飞飞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册、审计报告两册、光盘卷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6.《换押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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