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75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41993********,汉族,大学文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云南省昆明市**街道**城**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园**座**梯**室)。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8********,汉族,大学文化,江阴**市场策划营销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园**幢**室。被告人薛某某曾因嫖娼,于2019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9日告知了被告人王某、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伙同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由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开发“**无锡麻将”软件,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王某负责召集被告人薛某某等人代理进行推广并发展下线代理,并约定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王某及江阴代理双方对于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5:75。参赌人员通过充值获取游戏“钻石”,进入网络赌场“房间”内,采用“江阴倒倒胡”等方式,以每局消费1个“钻石”打八副牌,后在微信群里发红包结算赌资的方式进行赌博。各级代理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进入“**无锡麻将”软件。2019年1月,为方便参赌人员结算赌资,解决代理经常被封群、封号等问题,被告人王某、薛某某等人与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谋,由该公司在“**无锡麻将”软件基础上研发制作“**江阴麻将”,在软件结算界面加入了微信收款二维码功能,并约定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王某及江阴代理双方对于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0:80。被告人薛某某先后发展了承某某、曹某某、严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下级代理进行推广并发展赌客。其中,被告人王某的参赌人员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31万余元,可获利人民币39万余元。被告人薛某某的参赌人员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可获利人民2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合作协议、资金结算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承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薛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检查等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薛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盛 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薛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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