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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曹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全椒县******号。被告人王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8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成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小区**幢**室。被告人侯成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全椒县**镇**村**组**号**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8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8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村**组**号**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8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路,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侯成强、曹某某、侯某某、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与黄某某到侯某某家赌场时,黄某某将赌场冲散,被告人侯成强在得知后,纠集被告人侯某某、邹某某、曹某某在全椒县古河镇街道寻找黄某某,侯成强等人驾车行至王某家酒店附近时与王某、黄某某相遇,后侯成强与王某发生打斗,王某鼻子被侯成强打破。双方分开之后,王某为泄私愤,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一起去找侯成强等人,王某先是电话联系侯成强在哪,侯成强在电话中未予回应。王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驾车至侯成强家附近时,与侯成强、侯某某、邹某某相遇,随后三人驾车紧跟侯成强车后行至侯某某家门口。侯成强停车后发现王某三人下车过来,遂拿出砍刀、叉子等工具,并给邹某某一把砍刀,之后双方人员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王某甲将对方械具抢下并用于打斗,王某用抢过来的砍刀将侯某某头部打伤,曹某某接侯成强电话后赶到现场,用匕首将王某甲刺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一把;

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侯成强、曹某某、王某甲、邹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侯某某伙同他人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实施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勇

2019年8月14

附:

    1.被告人王某、曹某某、王某甲、邹某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独山路,联系电话:1385502****;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3704****;被告人侯成强现监视居住于全椒县**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809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砍刀一把。

3.换押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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