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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铁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乡**河务局**河务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将李某某(已判刑)、鹿某某(已判刑)、林某某(已判刑)送至河南长垣火车站,李某某、鹿某某、林某某分别携带假工作证、手铐、身着警服冒充公安人员,登上515次列车实施抢劫,王某某驾车返回封丘站接应。李某某等三人在九号车厢将被害人刘某某劫持到封丘站下车,王某某与李某某、鹿志江、林某某共同抢劫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元,手表一块。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潜逃,后返回河南省封丘县工作至今。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鹿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出具的辨认笔录;6.其他案件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军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井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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