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3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河北省南和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住山东省夏津县**镇**村** 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95********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县,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河北省怀安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街**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公寓**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4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河南省清丰县,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江苏省阜阳市,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住辽宁省辽中县**乡**村** 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住甘肃省临洮县**镇**家园。2017年12月5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被告人宋某甲、叶某某、白某某、何某某、邹某某、扈某某、邱某某、时某某、谷某某、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底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公馆**栋** 的家中通过网络获取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并将用户个人信息储存于移动硬盘中进行出售。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网站,将8203条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以5000元的出售给QQ为28122****的用户。
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宋某甲与朱某某、宋某乙(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分别或者共同利用黑客技术手段攻击侵入多个贷款网站后,获取了贷款网站APP最高管理权限的帐户和密码,再进入该攻破的贷款网站获取部分贷款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寻找想贷款的人,随后再与贷款人(即被告人)取得联系,以贷款人在贷款网站上贷款的方式共同找钱。首先由贷款人下载贷款网站APP,按照被告人王某某、宋某甲与朱某某、宋某乙的要求在网上反复申请贷款,被告人王某某、宋某甲与朱某某、宋某乙等在后台操作“强制通过”、“提额”、“修改还款状态”等,双方相互配合共同将贷款网站的钱盗走,所获款项按一定比例分配。
1被告人朱某某利用黑客技术手段侵入被害单位南昌**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便捷用”贷款平台,获取了该网站的帐户和密码。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朱某某、宋某乙按上述操作方式,由被告人王某某分别联系被告人叶某某、白某某、何某某,共同盗走“便捷用”贷款平台共计54000元。其中被告人叶某某贷款6笔,金额为18720元,被告人叶某某分得5220元,被告人王某某与朱某某、宋某乙三人共同分得13500元。被告人白某某贷款6笔,金额为15840元,被告人白某某分得2840元,被告人王某某与朱某某、宋某乙三人共同分得13000元。被告人何某某贷款7笔,金额为19440元,被告人何某某分得4410元,被告人王某某与朱某某、宋某乙三人共同分得15000元。
2、被告人宋某甲利用黑客技术手段侵入被害单位梅州市**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多宝鱼”贷款平台,将获取该网站的帐户和密码告诉被告人宋某乙。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宋某乙按上述操作方式,由被告人王某某分别联系被告人邹某某、扈某某、邱某某,被告人宋某乙联系被告人时某某,共同盗走“多宝鱼”贷款平台共计70500元。其中被告人邹某某贷款4笔,金额为31050元,被告人邹某某分得9550元,被告人王某某与宋某乙二人共同分得21500元。被告人扈某某贷款2笔,金额为20000元,被告人扈某某分得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与宋某乙二人共同分得14000元。被告人邱某某贷款7笔,金额为7350元,被告人邱某某分得1750元,被告人王某某与宋某乙二人共同分得5600元。被告人时某某贷款3笔,金额为12100元,被告人时某某分得28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与宋某乙二人共同分得9300元。
3、被告人宋某甲利用黑客技术手段侵入被害单位沁阳市**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发的“贝贝街”贷款平台,获取了该网站的帐户和密码。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宋某甲与宋某乙按上述操作方式,由被告人宋某乙联系被告人谷某某,被告人谷某某贷款12笔,盗走“贝贝街”贷款平台共计26212.5元,其中被告人谷某某分得9712.5元,被告人宋某甲与宋某乙二人共同分得16500元。
4、被告人宋某甲与宋某乙共同利用黑客技术手段侵入被害单位昆明**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金如意”贷款平台,获取了该网站的帐户和密码。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宋某甲与宋某乙按上述操作方式,由被告人宋某甲联系被告人苏某甲,被告人苏某甲贷款2笔,盗走“金如意”贷款平台共计42000元,其中被告人苏某甲分得21000元,被告人宋某甲与宋某乙二人共同分得21000元。
5、被告人宋某甲获取了被害单位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嗨咪钱包”贷款平台的帐户和密码。2019年6月2日,由被告人苏某甲联系苏某乙(另案处理),由被告人宋某甲、苏某甲与苏某乙按上述操作方式,由苏某乙贷款4笔,盗走“嗨咪钱包”贷款平台共计4320元。
2019年5月2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被告人王某某捉获,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交待并如实供述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2日民警将被告人叶某某、邹某某、时某某捉获。2019年6月15日民警将被告人扈某某捉获。2019年6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捉获。2019年6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白某某捉获。2019年7月8日民警将被告人谷某某捉获。2019年7月12日,民警将被告人邱某某捉获。2019年8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苏某甲捉获。被告人叶某某、邹某某、时某某、扈某某、何某某、白某某、谷某某、邱某某、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的电脑、移动硬盘、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贷款记录、转帐凭证等书证;
3.同案朱某某、宋某乙、李某某、陈某某、苏某乙的供述;
4.证人赵某甲、谭某某、黄某甲、毛某某、易某某、潘某某、贺某某、赵某乙、郑某某、袁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宋某甲、叶某某、邹某某、时某某、扈某某、何某某、白某某、谷某某、邱某某、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辩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7.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十一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宋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某作案7次,金额为124500元,被告人宋某甲作案3次,金额为72532.5元,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白某某、何某某、邹某某、扈某某、邱某某、时某某、谷某某、苏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叶某某的金额为18720元,被告人白某某的金额为15840元,被告人何某某的金额为19440元,被告人邹某某的金额为31050元,被告人扈某某的金额为20000元,被告人邱某某的金额为7350元,被告人时某某的金额为12100元,被告人谷某某的金额为26212.5元,被告人苏某甲的金额为46320元,数额较大,其9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白某某、何某某、邹某某、扈某某、邱某某、时某某、谷某某、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同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宋某甲、叶某某、白某某、何某某、邹某某、扈某某、邱某某、时某某、谷某某、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荣
检 察 官:罗 静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宋某甲、叶某某、邹某某、时某某、扈某某、何某某、白某某、谷某某、邱某某、苏某甲现在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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