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王冬冬,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昆山市**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洛川县**乡**村**)。被告人王冬冬2002年因盗窃被陕西省延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5日被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6年4月21日被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9月1日被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7月23日被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冬冬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冬冬至昆山市**镇**街**号的被害人李某某的**服装店,采取撬卷帘门的手段,窃得鞋子6双、羽绒服7件、毛衣3件、卫衣6件、呢大衣1件、裤子12条、马甲1件、iphone 6 plus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4151元。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冬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王冬冬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鞋子6双、羽绒服7件、毛衣3件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冬冬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冬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冬冬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冬冬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冬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冬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烨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冬冬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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