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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男、崔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男,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5********,汉族,大学文化,服刑人员(原密山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服刑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居委会**组)。2018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9年,服刑中。现因本案临时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4********,汉族,高中文化,服刑人员,服刑于黑龙江省鸡西市监狱(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街**委**组)。2010年4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5年,服刑中。因本案临时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润龙(绰号岔道龙、小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家园**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密山市**镇**街**居委会**组)。2009年9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密山市**镇**街**居委会**组)。2004年6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3年6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男、崔某、刘润龙、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男涉嫌敲诈勒索罪、抽逃出资罪,先后于2019年9月16日、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变更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被告人王某男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铲除,王某男及集团成员崔某、王春雨、李某甲被判处刑罚并已执行。后经查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另有成员被告人刘润龙、张某甲,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王某男、崔某、刘润龙、张某甲于2012年4月26日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王某男在犯罪集团共同故意范围以外单独实施了敲诈勒索、抽逃出资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犯罪

2012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男与被害人张某乙(男,35岁)、迟某某在密山市王某男的金柜寄卖行附近路上因超车一事发生矛盾,迟某某与王某男争吵并厮打,之后王某男在张某乙的车里不让张某乙迟某某离开,张某乙迟某某遂驾车载王某男前行,王某男用手机通知了被告人崔某,崔某、被告人张某甲在金柜寄卖行取了砍刀,由张某甲驾车,崔某与王某甲王某乙乘车追赶张某乙驾驶的牌号黑G3****号三菱帕杰罗速跑吉普车。在密山市第二中学附近公路上,张某甲驾车追赶上张某乙的吉普车,并将张某乙的吉普车撞停,吉普车受损。张某乙迟某某弃车逃跑,并将装有33万元现金的皮包丢弃崔某、张某甲持砍刀追赶二人未追上王某男、崔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携带装有现金的皮包驾乘张某乙的吉普车回返,因吉普车出现故障,五人在密山市白酒厂附近换乘出租车回到金柜寄卖行。为报复张某乙,当日17时许,王某男召集崔某、刘润龙、张某甲携三支枪及砍刀驾车前往密山市和平乡三人班村良种场寻找张某乙,途中,四人在东安街白酒厂路口东侧将张某乙的牌号黑G3****号三菱帕杰罗速跑吉普车毁坏,在和平乡良种场村道上将张某乙的牌号黑KV****号捷达轿车毁坏,后因在村里未找到张某乙而返回。事后,王某男将张某乙的33万元现金还给了张某乙。经鉴定:毁坏的三菱帕杰罗速跑吉普车、捷达车毁损价值共计5,213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男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七台河监狱解回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监狱解回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润龙于2019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景洪市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损毁车辆;

2.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

3.证人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闯某某、马某某、张某丙、王某丁、董某某、朱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戊、庞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男、崔某、刘润龙、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6.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补充侦查现场勘查部分的说明;

7.视听资料金柜典当行门前监控视频、视频情况说明、视频截图。

二、敲诈勒索犯罪

2010年9月,被告人王某男认为时任密山市**局**被害人朱某乙(男,43岁)与自己女友有男女关系,遂长期多次滋扰朱某乙,对朱某乙造成心理压力,致使朱某乙被迫通过送钱给王某男以息事宁人。2010年11月,王某男收下朱某乙托人转送的10万元钱。2011年2月下旬,王某男托人将10万元钱退还给了朱某乙,之后不久辗转通过朱某乙的帮助办理成立典当公司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干部任免审批表;

2.证人崔某、裘某某、杨某某、郝某某、董某某、李某甲、吕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男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三、抽逃出资犯罪

密山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2千万元,实收资本2千万元,公司五名股东中,被告人王某男认缴并实缴出资3百万元。2013年5月9日至17日,时任公司执行监事、股东的王某男先后将公司2千万元注册资本全部抽逃用于归还借款。该公司营业执照于2019年5月28日被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企业档案、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银行交易明细、个人取款凭条、现金解款单、银行对公存款账户交易对账单、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崔某、李某乙、张某丁、王某己、李某丙、赵某丙、林某某、李某丁、张某戊、鲁某某、曲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男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男、崔某、刘润龙、张某甲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男敲诈勒索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男身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男、崔某、刘润龙、张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进行的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男是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崔某、刘润龙、张某甲在该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男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男、崔某因犯罪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王某男、崔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崔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润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润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强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王某男、崔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润龙现取保候审于密山市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2份、听取辩护人意见表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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