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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会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镇**村**社**号。2016年11月25日王某某因盗窃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4日因盗窃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5日因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31日,因盗窃罪被天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因盗窃罪被高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西市**区**路**营业厅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将被害人盛某某放置在柜台上的一部蓝色iphone XR手机盗走,该手机已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225元。

2.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西市**区**路**广场**楼**店内,盗窃了被害人郑某某放置在吧台的一部浅蓝色VIVO Y5S手机,该手机已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97元。

3.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盗窃了被害人郑某某的VIVO Y5S手机后,将被盗手机拿至定西市**区**路**手机店解锁,在等待解锁的过程中,王某某发现被害人单某某将自己的手提包放在店内柜台,王某某从手提包内将单某某的一部黑色三星牌S2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300元。

4.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陇西县**镇**广场**店内,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一部黑色iphone XR手机,手机背面有现金100元和被害人陈某某身份证一张。同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镇**手机专卖店解锁未果后,将该手机从**手机专卖店老板江某某处置换了一部OPPO A5手机,被告人王某某在**镇**足疗消费后将置换来的0PPO A5手机抵押在店里,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iphone XR手机、陈某某身份证及置换的0PP0 A5手机已追回,100元现金用于王某某个人消费。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23元。

5.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陇西县**镇**网咖,盗窃了被害人武某某的一部蓝色的华为nova5 Pro手机,同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陇西县**镇**路**足浴店消费后将该手机抵押在足浴店里,该手机已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70元。

6.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陇西县**镇**街**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施盗窃未遂后,便假装购买房屋,后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汪某某、岳某某的陪同下,到**镇**小区**号楼**室看房,王某某在看房的过程中,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金色iphone6手机,该手机已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63元。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手机6部,价值16778元,盗窃现金100元,共计16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OPPO A5手机一部、手机充电器一套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江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霞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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