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0219680115122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户籍地:东昌区龙泉街管道委一组,现住址:东昌区民主街统建楼3号楼1单元701室。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青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使用昵称为飞人、地主老婆等QQ号创建昵称为“都市氧吧”、“欲望之都”的QQ群,招揽主播在QQ网络平台进行淫秽表演,采取付费购买会员、红包打赏等方式吸引他人在QQ视频区或QQ讨论组内观看淫秽表演。期间,王某负责联系主播进入QQ群内进行表演、在群内发布广告、收取会员费用、维护QQ群秩序等,获利共计人民币10468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4月,青阳县公安局民警进入王某建立的淫秽表演QQ群,从中提取了13段视频,经青阳县公安局鉴定,上述13段视频均系淫秽物品。
2020年4月9日,王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青阳县公安局从王某处扣押现金1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话筒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青阳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搜查笔录、证据提取记录等;
7.表演视频、微信及QQ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至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琳娜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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