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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0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忠县********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3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1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1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单元**号日租房租房时,趁房东被害人鞠某某不在之机,将鞠某某放置该屋内值班室中的人民币10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15次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北广场后花园小学工地内3楼库房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单位重庆**电气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放置在此处的电源线、铜弯头、空调分歧管若干盗走。王某后分15次将盗得财物销赃,销赃共获赃款11191元。

2020年6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和流水、被盗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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