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三台县**镇**路**号。因犯抢劫罪,2000年11月27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2008年6月27日被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9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10月29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八百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2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5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31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20年1月22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2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三台县潼川镇武昌馆菜市场卖肉的巷子,将被害人梁某某背孩子的背带口袋内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盗走,并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肖强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015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1月4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光碟二张;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启红

检察官助理:杨世伟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现住三台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