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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00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关镇****桥19户,因嫖娼于2008年8月22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20时57分,王某酒后驾驶皖KD****号小型轿车,从利辛县五一广场行驶至青年路与长春路交叉路口东100米处,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处酒驾,未听从指挥停车接受检查,驾车逃离,后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抓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高心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城关镇**村**桥19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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