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00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关镇**村**桥19户,因嫖娼于2008年8月22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20时57分,王某酒后驾驶皖KD****号小型轿车,从利辛县五一广场行驶至青年路与长春路交叉路口东100米处,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处酒驾,未听从指挥停车接受检查,驾车逃离,后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抓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高心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城关镇**村**桥19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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