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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保、刘某某等8人聚众斗殴、抢劫等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王某保,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鄱阳县,现住鄱阳县**乡**村。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2016年10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8********,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王飞,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9********,彝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贵州省黔西县,现住黔西县**镇**村**组。

被告人许星战,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余干县,现住余干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唐德智,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万年县,现住万年县**乡**村**号。

上列六被告人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元,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彭泽县,现住彭泽县**路**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于都县,现住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保、刘某某、许星战、王飞、石某某、唐德智、单元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保、刘某某、许星战、王飞、石某某、唐德智、单元、李某甲及张某某、何某某、尚某某、袁某某、李某乙、虞某某、郑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纠集在一起,分分合合在石狮市**酒吧、**酒店、**台球馆、**城等地,实施聚众斗殴、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

1.2019年3月2日0时许,被害人黄某某通过电话、微信向被告人王某保讨要欠款,二人发生纠纷并约架。后被告人王某保纠集王飞、刘某某、许星战、石某某、唐德智、单元及李某乙至石狮市**镇**村**路**号**便利店门口台球桌旁,分别持台球、台球棍、木凳等器械或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黄某某。其间,被告人单元还持一把疑似手枪的器械威胁被害人黄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头皮缝合创累计5.5CM,该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从被告人王某保处扣押的疑似枪支的器械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2.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飞及许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在石狮市**酒吧门口与一男子发生纠纷并约架。后被告人王飞纠集被告人王某保、单元、张某某、袁某某、何某某到现场打架,被告人王飞等人持砍刀欲进入**酒吧内寻找对方人员殴斗未果,砍刀被保安人员收缴。被告人王某保出面找保安人员将刀取回。

3.2019年4、5月的一天,宋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并相约在晋江市**社区打架。宋某某告知严某某,严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又纠集被告人王某保、张某某等人持刀到现场,后双方自动放弃群体斗殴,改由宋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单独斗殴,其余人员在旁围观。

二、寻衅滋事

1.2019年3月15日,刘某某在石狮市**酒吧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轻微肢体碰撞,二人遂互相推搡。后刘某某纠集张某某、何某某、袁某某、郑某某借故殴打被害人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在被害人彭某某等人欲离开现场时,张某某、郑某某又分别纠集被告人王某保、许星战、王飞、单元至现场,再次殴打被害人周某乙。

2.2019年4月13日,叶某某(另案处理)以被害人周某丙在石狮市**酒店消费不买单为借口,纠集被告人王某保,后被告人王某保又纠集被告人许星战至现场共同用拳脚踢打周某丙。

3.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某在石狮市**酒吧后门用石头砸空啤酒瓶等物品,被保安劝阻,张某某遂持啤酒瓶欲殴打保安,被保安用防狼喷雾器制止,后被告人王某保当场恐吓威胁保安。

三、抢劫

2019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及张某某、尚某某、何某某、袁某某、虞某某在石狮市**镇**公寓**房间内预谋实施抢劫并准备西瓜刀、砍刀等作案工具。次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及张某某、袁某某、尚某某到石狮市**酒吧随机寻找到抢劫目标被害人熊某某,后在石狮市**镇辅料市场内,持刀殴打被害人熊某某并抢走1部金色OPPOR11手机(价值人民币783元)。经鉴定,熊某某颈部擦伤范围达13cm,肢体累计擦伤25cm,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一方归还被害人手机并赔偿人民币2500元。

公安人员于2019年4月28日在石狮市**会对面便利店抓获被告人单元;同年5月20日在石狮市**公寓等地抓获被告人王某保、刘某某、王飞、许星战、唐德智、石某某;同年8月30日,在江西省于都县**镇**大道**网吧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公安人员还从八被告人处扣押到手机、枪支、刀具、汽车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熊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保、刘某某、王飞、许星战、唐德智、石某某、单元、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证人卢某某、被害人黄某某及被告人王某保、刘某某、王飞、许星战、唐德智、石某某、单元、李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石狮市公安局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保、刘某某、王飞、许星战、唐德智、石某某、单元、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保、刘某某、王飞、许星战、唐德智、石某某、单元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上述第1起聚众斗殴中,被告人王某保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某、王飞、许星战、唐德智、石某某、单元系积极参加者;第2起聚众斗殴中,被告人王飞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保、单元系积极参加者;第3起聚众斗殴中,被告人刘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保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飞、王某保、单元已经着手实行上述第2起聚众斗殴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保在实施第3起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保还结伙随意殴打、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保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保、唐德智、单元分别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83元,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保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保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许星战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判处被告人唐德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单元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   陈   林

检察员:陈玳鸿、郑冰冰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保、刘某某、王飞、许星战、唐德智、石某某、单元、李某甲现均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的,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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