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8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里**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4年5月12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9日被厦门市思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集美区**镇**里**号**室,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门锁撬坏,盗走被害人唐某某放在床头柜里一个黑色皮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200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拒不承认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5200元,被害人唐某某已经谅解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6.公安机关出具及提供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前科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5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艺娟
检 察 员:李晓兰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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