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 509号
被告人王兴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庄**号。2012年8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兴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兴华至广州市海珠区后滘西大街42巷104房1楼芙蓉兴盛超市冒充供货商以要货款为由,骗得店员被害人宁某甲交付其人民币1050元后逃离现场。
(2)同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王兴华至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北路32号美宜佳超市,冒充供货商以要货款为由,骗得店员被害人黄某某交付其人民币1350元后逃离现场。
(3)同年1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王兴华在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396号1梯麦哈斯面包店,冒充供货商以要货款为由,骗得店员被害人刘某某交付其人民币446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4)同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兴华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623号如家快捷酒店前台,冒充供货商以要货款为由,骗得店员被害人宁某乙交付其人民币518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5)同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兴华在广州市海珠区青凤大街9号美宜佳超市以找店主拿钱为由,冒充供货商以要货款为由,骗得店员被害人朱某某交付其人民币156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兴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现场勘验检查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兴华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兴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兴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兴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兴华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 3册5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王兴华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已扣押王兴华的人民币718元、银行卡1张(卡号62109858400********,已被司法冻结)、外套1件、挂包1个、帽子2顶、眼镜1副,请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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