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么龟,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分场**队,住该地。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减刑一次,于202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下半年的某一天下午,陈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某说要购买毒品,双方约好在琼中县营根镇民族思源学校后面牛平村路口处交易。双方到达约定地点见面后,王某某把装在透明塑料袋里大约4克的毒品氯胺酮(“K粉”)贩卖给陈某某,并且说这些毒品要卖300元,陈某某接过毒品就交给王某某300元,然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
2.距离第一次交易毒品后,2015年下半年的某一天下午,陈某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某说要购买毒品,双方约好在琼中县营根镇民族思源学校后面牛平村路口处交易。到达约好的地点见面后,王某某把装在透明塑料袋里大约4克的毒品氯胺酮(“K粉”)贩卖给陈某某。陈某某接过毒品就给王某某300元。
另查明,王某某202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后被琼中县公安局直接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为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晓
检察官助理 卓晨希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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