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6401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街**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街**号。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银川市兴庆区隆翔酒店大厅,谎称将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县城特色街区改造工程第Ⅱ标段交由被害人马某某承建,以此骗取了马某某的信任,马某某为承揽工程给予王某人民币4万元。2015年4月5日,马某某从其29020025011********的账号向王某62220829020********的账号转账人民币0.3万元。
二、2015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附近茶楼,承诺将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县城特色街区改造工程第Ⅱ标段、第Ⅲ标段交由被害人杨某某承建,出具《工程协议承诺书》,以此骗取了杨某某的信任。杨某某为承揽工程,2015年3月6日从其62294781001********的账号向王某62220829020********的账号转账人民币5万元、3万元。其后,杨某某又分别于2015年4月17日、2015年5月5日向王某转账人民币4万元、4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赵某某、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文君
检察官助理:刘 通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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