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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全国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全国,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作,出生地无锡市,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王全国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7月被原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介绍他人卖淫罪,于1995年12月被原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全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全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中午和晚上被告人王全国同他人饮酒后,于21时许驾驶号牌为浙G*****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村道,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王全国的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9mg/100ml。

事发后,被告人王全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或收集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全国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全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全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龙前

检察官助理鞠卫红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全国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街道**社区**村**号;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 全部案卷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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