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59********,汉族,本科文化,打工维生,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区**街**号。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日照市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l7年因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9日)。2019年8月14日因本案被抓并被拘留,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11日1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口市秀某某**港**号船上被害人洪某甲房内撬柜窃取现金5000元,还进入船上被害人洪某乙房内撬柜实施盗窃。
2.2019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码头**号船上被害人潘某某、李某某房内窃取现金3500元。
3.2019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南**港**号船上被害人伍某某房内盗窃现金8200元,正要逃离时被正好回房里的伍某某察觉并追出房外将其当场人赃并获,盗窃赃款8200元现已返还被害人伍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痕迹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等物证;2.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人员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洪某甲、洪某乙、潘某某、李某某、伍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文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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