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游某某于2019年1月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7月分手,之后王某某以其与游某某恋爱期间游某某用了王某某不少钱为由,多次找游某某还钱未果。2019年8月4日,由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调解,王某某与游某某达成游某某在一年之内归还王某某47000元的协议。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涪陵区兴华花园A11栋1单元找游某某还钱时,见游某某的朋友彭某某在帮游某某拉东西,王某某与彭某某、游某某发生口角,后相互抓扯、殴打,在抓扯、殴打过程中,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游某某和彭某某身上乱刺,致游某某腹部、彭某某腹部和胃部受伤,后逃离现场。2019年8月31日被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5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游某某因外伤致胃全层破裂、腹腔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彭某某因外伤致膈肌破裂、胃破裂、肝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历资料、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游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提取、辨认等笔录;
6.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涪陵公鉴(临床)[2019]115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晓瑜
检察官助理:高继训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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