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7〕1489号
被告人王光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光华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王光华在本市官渡区小板桥街,趁被害人贺某某不备,盗走被害人放在裤包里的一部金色苹果牌手机,后被群众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光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代理检察员:詹晶
2017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光华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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