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9年5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从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3日,从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1次(从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单元**下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单元**室内查获其储存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1袋。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51.71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王某乙、汪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芑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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