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1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新村**幢**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先后于2012年9月27日、2014年12月4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止);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9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景山山上开设赌场,多次以扑克牌“牌九”的形式组织、吸引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倪某某、叶某某(另案起诉)为赌场搭建场地并望风。同年5月8日9时许,倪某某、叶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永嘉地建”后景山半山腰一处空旷地搭建赌博场地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被查获赌具若干。被告人王某某于次日被抓获,并被扣押犯罪工具“苹果”手机1部。经查,该赌场开设期间,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麻某某、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叶某某、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本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标标
检察官助理:李林凡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温,联系电话:150583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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