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69********,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徐家棚派出所原副所长,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桥**号,住武汉市武昌区**园**小区**栋**室。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黄陂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7月7日经本院决定先行拘留和逮捕,分别于同日、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经武汉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指定武汉市黄陂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武汉市黄陂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徐家棚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治安负责查禁辖区黄赌等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武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经营者李某甲及李某乙(已判刑)送的现金人民币9.9万元,为**酒店违法经营提供帮助;收受时任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管理局)一大队副大队长朱某某(已判刑)安排虞某某(另案处理)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共收受钱财计人民币29.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7月的一天,李某甲、李某乙通过时任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谢某某(已判刑)介绍,在武汉市武昌区**酒店结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2、2016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家棚派出所办公室内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盛秦风酒店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1万元。
4、2017年元旦的前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家棚派出所附近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5、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昌区中南路奥山星座小区门口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6、2017年5、6月的一天,李某甲、李某乙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及谢某某在查处**酒店违法经营卖淫嫖娼业务时给予帮助,邀请被告人王某某及谢某某等人在江汉区新华下路的一家酒店吃饭,被告人王某某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7、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昌区黄鹂路附近一餐馆内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8、2017年端午节,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家棚派出所附近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9、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家棚派出所附近收受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10、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的女儿因病住院,李某乙、李某甲以看望被告人王某某女儿的名义至武昌区原陆军总医院,被告人王某某在病房内收受李某乙、李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1、2017年11月,朱某某为帮助他人在武昌区徐家棚辖区开设赌场,避免被派出所查处打击,遂与被告人王某某打招呼,朱某某安排其朋友虞某某(另案处理)至沈阳市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宿舍楼下找到正在参加培训的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虞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2、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办公室内收受虞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其近亲属代其向黄陂区监察委员会退赃人民币29.9万元。
二、徇私枉法罪
2017年4月6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徐家棚派出所民警在武昌区**酒店内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当日,该酒店经营者李某乙电话请托谢某某予以关照,对该案不作刑事犯罪处理。后谢某某联系承办该案的武昌区分局徐家棚派出所分管治安副所长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该案承办民警杨某某(另案处理),干预该案办理,将该涉刑事犯罪案件降格为治安行政案件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材料、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谢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到案经过、情况说明;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徇私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孙鹏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赃款人民币29.9万元随案移送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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