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烟台市芝罘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已经承揽韩国大宇造船株式会社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填海工程,并伪造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矿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书,通过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招揽施工队伍,以分包工程收取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姜某某、韩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38.4万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作案,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