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现住石家庄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同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在广州地铁体育西站被抓获,同年6月30日被元某某公安局解回后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经元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元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在石家庄市给魏某某办到公租房为由,虚构办理公租房需要交押金、送礼等各种借口,陆续诈骗魏某某共计7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收据》、《保证书》、《支付王某某明细》、《魏某某手机截图》、王某某农业银行62305206300********帐号的《交易流水》、《王某某微信转账截图》、《抓获经过》、《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出所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信》;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能在石家庄市帮助魏某某办理公租房的事实,以交付各种费用为由,骗取魏某某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辉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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