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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号,住址株洲市天元区**栋**号。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                                                                                                                                                                                                                 年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于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至株洲市天元区湖南工业大学图书馆至第一食堂路段,扒窃了被害人蒋某某背着书包侧面口袋内的一部华为荣耀8型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0元)。其后,被告人王某在株洲市中心广场地下通道附近将盗得的华为荣耀8型手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回收手机的女子。

2、2020年11月2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至株洲市天元区湖南工业大学图书馆至第一食堂路段,扒窃了被害人吴某某背着书包侧面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苹果8Plus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40元)。其后,被告人王某在株洲市中心广场地下通道附近将盗得的玫瑰金苹果8Plus手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回收手机的女子。

另依法查明:2020年12月2日,公安民警在株洲市天元区湖南工业大学图书馆至第一食堂路段将准备实施扒窃的被告人王某抓获。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军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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