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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77********,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BU****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绵阳市涪城区南山大桥下的“四合院”餐馆附近出发,沿滨江西路往涪城区滨江花园方向行驶,行驶至滨江西路南段时,被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民警查获并移交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4.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文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之平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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