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路**基**栋**单元**房,无业。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聪,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结识了林某甲、林某乙、温某某、黄某某等人。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么某某”(身份不详)拿到了赌博网站“时时彩”、“七星彩”私彩、“排列五”私彩、“北京赛车”等的代理权。被告人王某某得知林某甲、林某乙、温某某、黄某某等人也参与赌博后,就联系上述四人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提供赌博网站网址、账户等方式发展林某甲、林某乙、温某某、黄某某等人参加网络赌博并接受上述人等的投注。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此期间先后共计接受林某甲、林某乙、温某某、黄某某等人参赌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并从中渔利共计人民币37000余元。
2019年12月26日,王某某因索取债务而殴打林某甲被琼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从拘留所带回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某被扣押的金立手机一部(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查询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温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王某某、林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涉案赌资达15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王某某被扣押的金立牌黑色
手机壹部现存放在琼海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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