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磴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农场**分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磴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9日被磴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农场**分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磴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9日被磴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2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兄弟三人在王某某家喝酒,在喝酒过程中王某某与王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之后王某甲准备离开王某某家,王某某和王某某随后跟王某甲来到院子里,二人将王某甲打倒在地并用拳、脚对王某甲头部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王某某让其儿子王某乙回家拿刀,扬言要杀了王某甲,王某乙因害怕带着王某某的儿子王某丙离开了现场。在殴打过程中王某某从院子里拿起一块木头板向王某甲头部击打数下,后王某某、王某某返回屋内。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甲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板一块;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巴彦淖尔市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巴金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巴公司法鉴字【2020】37号鉴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佩
检察官助理:陈红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磴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