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9********,汉族,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现住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额尔古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额尔古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早晨4点多乘车前往额尔古纳市室韦苏木协荣三道沟实施采挖野生药材,在采挖野生药材过程中,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一颗白桦树边抽支烟,抽完后朝烟头吐两口吐沫,认为烟头灭了就将其插到树窟窿里走开,11时发现其插烟头那棵树周边开始起火,发现着火后被告人王某某试图将其扑灭,但未能成功,最后逃离现场。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2020】林司鉴字第04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面积合计358.24亩,过火乔木林面积517.43亩,总面积875.6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兴安国有林场2020年172林班森林火场调查报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节选)、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田某某、周某某、于某某、闫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指认笔录、照片、(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鉴定意见: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内大林科研司法鉴定所【2020】林司鉴字第045号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严格规定的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面积358.24亩,过火乔木林面积517.43亩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少卿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额尔古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一式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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