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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青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犯放火罪,于2014年11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6月25日刑罚执行完毕。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武汉市青山区**小区**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少许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贩卖给潘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被扣押。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共重0.45克。经鉴定,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书证;2.物证照片;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5.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因犯放火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亦系毒品犯罪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瑜琳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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